校党字〔2016〕44号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规定,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各学院(中层单位)实行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
为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管理中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传承和弘扬川农大精神,构建和谐校园,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一流农业大学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校行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要将教代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教代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党委领导、行政负责、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是实行民主管理的责任主体。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和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或决定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原则上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划分选区,按适当比例分配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以按选区或者分布状况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
(二)学校教代会代表人数占教职工总人数的5%-8%,教职工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少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中层以上干部和管理人员不超过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5%,代表结构要合理,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的代表应同时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单位,其代表资格在新调入单位仍然有效;调离学校的,自动取消其代表资格;
(二)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1/2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
(三)教代会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原选举单位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罚的撤销其代表资格。
以上情况所产生的缺额视具体情况,经执委会同意,可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两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大会。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大会推举主席团并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教代会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由上届执委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产生新一届主席团,负责本届教代会各次会议期间的各项事务。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会议由执行主席主持。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福利、宣传教育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
第十八条 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接受校工会、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代会授权,闭会期间可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可承担第二十条相关工作职责。
执委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任期与教代会一致,由25-27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
执委会主席兼任学校工会副主席,学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兼任执委会副主席。执委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中层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的二级教代会(五十人以下的单位应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参加,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会议。依据《四川农业大学二级教代会召开程序指南》召开会议。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应向学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单位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干部。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为教职工总数的25%—50%。学校教代会代表应当参加本单位的二级教代会。二级教代会应完成学校教代会、校工会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教职工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六条 凡与学校或本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学单位教师代表不少于60%。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调离等各种原因脱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可及时补选。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单位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本单位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本单位工作向本单位领导和单位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为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部门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学校颁布的原《四川农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共四川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