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支撑双一流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隶属于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服务等的各级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大型仪器共享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将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共同构成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要以提高实验服务能力水平,提升资源使用效率为目标,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高水平服务,成为支撑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要求,分类管理,建立学校、学院(研究所)、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机制。按照实验室类别由各归口单位负责相关实验室规划、建设、评估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按类别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按管理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及院(所)级实验室。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由学校安排专职实验人员统一管理。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校级实验室由院所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
(二)研究和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研究和审定学校实验室工作的管理体制改革和重要规章制度,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四)研究论证学校实验室房屋分配调整、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重大问题;
(五) 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大型仪器购置论证、共享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重点科研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建设管理与评估考核工作,组织和推进学校实验室开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开展实验室使用效益评估。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的总体规划与建设,国家级及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基地的组织申报、管理与考核,指导院级及以下教学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学实验室及实践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协助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研究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科技管理处负责组建学校实验伦理委员会,并联合教学科研基地管理处制定学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学校实验动物伦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共同对接上级部门,推动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制定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开展联合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资基建处负责实验用房(含校内实验危险废物临时存放点用房)的分配、调整及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仪器设备和统购材料的采购招标;仪器设备资产建账、调拨、维修、报废等管理;实验材料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剧毒、易制毒(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申请受理。
第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和督促协调各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会同国资基建处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做好实验室消防设施配备与更新,配合地方安全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存放的管理细则,负责实验危险废物校内转运,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全校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制订全校实验室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开展编制核定、岗位设置、人员调配、职务聘任、职称晋升、队伍培养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图书馆、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共同推进学校数据分析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构建数据分析平台,负责统计分析软件、仿真模拟软件、经济管理类数据库/案例库等的授权购买、维护、更新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实验开放共享收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八条 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隶属或依托建设的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验室建设规划应纳入各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院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和安全工作负总责。院所负责本单位实验材料购置审核工作,落实剧毒、易制毒(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管理及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科研资源,全面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室作用。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修养、丰富的实践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学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院所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院所聘任或任命。国家、省部级、厅局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聘任或任命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二十一条 承担教学服务的实验室,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与大纲,完善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培养学生实验技能。
第二十二条 教学实验室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为目的,吸收科研和教学新成果,研究和开发实验新技术,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或课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方向,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完成。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资源管理、开放共享的主要载体,应统筹管理学校大型仪器,满足全校教学科研需求,充分发挥平台对学校教学科研的支撑作用和对社会的服务功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要立足学校国家一流学科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势,开展创新性研究,促进引领性原创成果的突破,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国家战略需求提供科学技术支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要立足学校优势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区域或行业的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厅局级重点实验室要立足于学校特色及新兴学科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撑学科和区域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结合学校实际,发挥自身特色,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学术交流,面向社会大众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要紧密围绕学校教学计划需要,科研实验室建设要围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加强资源统筹,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大型设备资源配置要强化前期统筹论证,避免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第二十八条 按开放共享原则,建设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平台的建设运行由学校统筹和监督,单价或成套购置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平台,并由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平台应广泛征集各学科教学科研需求,配置多学科需要、通用、有共性的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相应实验环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办公区域与实验区域相互独立;
(三)配套设施齐全,有足够数量、一定水平的仪器设备;
(四)有符合不同层次实验室要求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实验室设立后保持相对稳定,校内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须经学校批准。依托学校建立的国家、省部级和其他重点实验室的新建、调整、撤销等事项按照各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合理规划并落实建设所需的空间、人员、资金等配套资源。其中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要纳入公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统计软件、数据库(案例库)、公共平台物联网系统、教学实验、维修等费用要纳入专项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配备方案要列入队伍建设规划。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多种渠道筹措。学校和各院所通过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对外服务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和社会捐赠或校企共建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科研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
第三十三条 利用分析测试中心,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实验室资源使用效率。分析测试中心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积极申请通过省、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情况,择优推荐申报筹建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验教学中心,以适应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需要。实验室要加强对接行业社会需求,积极通过校企合作、科研单位合作等方式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按《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建设,学校在实验室用房、队伍建设等资源保障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保密工作、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泄密、防事故隐患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提高理论水平和处理紧急事故的技能。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放射性、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环境加强监督和劳动保护。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气体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精神药品等安全管制类化学品(药品)等特种药品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特种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障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和可靠。实验室仪器设备、试剂、材料、低值易耗品、专用物资等的管理,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科研急需仪器设备设施及耗材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需要针对校内、校外等不同用户类型制定。对校外服务时,凡出具公证数据的,应按照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计量认证。开放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设立专用账户,收取服务费后必须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收取费用可按一定比例留作实验室运行经费。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开展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地方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使用后的实验动物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提高实验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强原始数据规范管理,原始记录本等及时上报实验室负责人,仪器设备记录的电子数据要上传、保存,防范测试数据造假、撰改等。加强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信息、档案等资料收集整理真实、完整、规范,准确反映实验室工作的基本状况,及时提供实验室运行的准确数据。
第四十三条 建立大型仪器共享等实验室效益评价体系,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和总结。对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报学校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托学校建立的国家、省部级和其他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按照相应办法执行,学校负责督促、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质量进行考评,重点考评条件建设、教学科研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日常运行管理情况等。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专项后补助经费作为运行经费,并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配套文件资料另行公布。配套文件包含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仪器设备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如涉及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